据介绍,彭某是开县信用合作联社正坝分社的一名信贷员。1998年到2007年10月期间,彭某利用其发放贷款、组织资金的职务之便,使用伪造的印章,冒用廖某、陈某、李某、余某等名,从单位贷款16万元,用于开办煤厂、焦碳厂、水厂等,不料,钱没赚到,由于这些厂的效益不好,他投进去的钱几乎全亏了。由于这些钱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彭某的行为很快被单位发现。去年10月,彭某被开县信用合作联社解除劳动合同,今年5月,开县公安局接到报警,随后将彭某刑拘。6月19日,彭某退出赃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但鉴于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