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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兴渝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08-10-02 18:16:46  来源:  作者: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60号)规定: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经费有关税收问题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医药管理局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上述项目的部门,先立项,并经立项批准的,才实行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每年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年资助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1)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重庆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达到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得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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